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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金分红”新政动真格“铁公鸡”已被重点关注

2012-05-10 01:46:00

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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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应当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每经记者 张冬晴

继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一职不到半个月就“火烧”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之后,日前证监会再次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利润分配政策应公开透明

继去年11月9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答四大市场热点问题时强调,证监会将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之后,证监会昨日(5月9日)又对外发布了一则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针对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应当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铁公鸡”已被重点关注

实际上,在证监会力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来,不少上市公司在2011年度利润分配过程中积极响应,但还有少数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意识不强、部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明确,不清晰,现金分红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以及现金分红政策落实不平衡等积弊难改。

根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同时,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证监会还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此外,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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