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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老鼠仓”案首现无罪辩护 李旭利当庭“翻供”

2012-06-13 01:23:50

庭审结束后,李旭利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对审判结果表示乐观,称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基于对本案证据形成的链条。

每经编辑 陆慧婧 每经记者 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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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婧 每经记者 徐皓 发自上海

昨日(6月12日),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判处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方则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证据不足,应该无罪释放。”庭审结束后,李旭利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对审判结果表示乐观,“这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基于对本案证据形成的链条。”庭审现场中,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在庭审中及庭审外,也透露出不少案件侦查阶段的细节。目前,此案已完成所有庭审程序,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尚未宣判。

案件还原:

2009年4月的交易

2009年4月的一笔投资,成为李旭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

在昨日上午的质询、举证阶段,公诉人称,李妻子袁雪梅在2006年利用他人身份开设招商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其妻袁雪梅和其妻兄袁雪松。2007年5月账户资金和股票转移到五矿证券的两个他人账户,本金为3000~4000万元,其中李的资金有200~300万。2006年前账户为其妻操作,2006年到2008年李旭利实际操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占所有交易的五分之一。在2008年唐建“老鼠仓”事发后,李停止操作,改由委托营业部经理李志军(音,下同)打新股。而2009年5月离职后,李旭利再度启用该账户买卖股票,包括在重阳投资期间。

而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颁布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达到一定数量将入刑。

李旭利供诉称,2009年4月初,李志军多次电话妻子袁雪梅劝说买股,袁拒绝。之后致电又提,自己恰在旁,接过电话。李志军在被拒后仍然劝说用账户资金为营业部做交易量,自己建议道:“那可以买一点大盘金融股,比较安全,流动性好。”李志军又问:“买一点是什么概念?”“就二、三百万股吧。”李志军便于6月7日下单买股。

据李旭利表示,账户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就是工资两三百万左右,由于只有10%不到的钱是自己的,所以不是很关心,事后一直没有查看账户,更改密码,后来发现时很吃惊,但觉得挣钱也比较侥幸,遂于6月19日卖出,让太太别再动这个账户。

公诉书显示,李旭利的涉案账户,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庭审激辩

李旭利:我没有下买入指令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后来又翻供了

关于“翻供”内容——李旭利是否直接下达了交易指令,是庭审中辩论的焦点。

庭审一开始,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李旭利便对其中一点表示异议:“起诉书提到我‘指令’,但实际上成交并不是我指令交易的,只是营业部的人希望我帮他们完成一点成交量,我确实说了想要成交量可以买一点工行、建行大盘金融股,买两三百万股就可以了,但实际上他买没买、什么时候买,我都不知道。”

对此,检方公述人对李旭利说,“你曾经坦白过,后来又翻供了。”希望李旭利珍惜庭审机会承认犯罪。

李旭利回答,“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在质询中,李旭利对前后口供不一致(曾供述是让李志军代为购买股票)解释道,“原来本想说但公安打断我说‘不要把责任往外推’。而开始我也不明白两者间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别。后来他们一条条仔细问,我才说了细节。”

庭审之后,辩方律师段厚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他并没有翻供,可以看他的笔录,他始终是这样(说)的。他们(检方)对笔录有误解,他们认为我们承认了,但我们说得很清楚,没有那回事。”

自己的判断,还是想让基金抬轿?

辩护律师称,李旭利利用基金建仓之机买入的说法并不确切。查看交易记录得知,基金大举建仓工行、建行两股是在4月3日,4月9日是基金最后一批建仓。而从卖出的时间点上更说不过去,基金4月21日左右已经卖出,李直到6月份才出售。“老鼠仓的定义是先买先卖。”辩护律师指出。

李旭利也对工行、建行“老鼠仓”的罪名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按照常理,基金卖出时,正常的谋取私利(我)也应该卖出。实际上,基金卖出的指令也是我下的。”

公诉人对这一辩护回应称,作为投资总监,李旭利完全清楚旗下基金的建仓情况,而更重要的事实是,4月初决定买入金融股的晨会即为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买入就构成犯罪事实,在哪天获利了结并不重要。”公诉人回辩。

到底买了多少工行、建行?是二、三百万还是1000多万股?

在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量和非法所得金额是影响案情的重要要素。

而在对犯罪情节的认识上,公诉人、辩护人和李旭利三方都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其中李旭利与其辩护律师在这一点上也有“分歧”。

在起诉材料中,公诉人根据账户实际操作情况,认定李旭利指令李志军在2009年4月7日买入工行、建行股票总计5226.38万元 (约计一千多万股)。

在李旭利的口供中,承认建议可以买“两、三百万股。”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存在李旭利指令下单的情况,也只能是其承认说过的两、三百万股,而不是账户交易的1000多万股,因为这一交易量不完全反映了他的意志。

听到这句话后,《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一直颔首寡言的李旭利重重地点了一下头。而在总结陈词时,其也表示:“我不能说是无辜的。”

而辩护人在更多的时候,仍坚持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旭利与该笔交易的直接关系,而对其做无罪辩护。

谈到其中分歧,辩护律师庭后表示,“李旭利从个人因素考虑,我们律师独立从法律角度考虑,在我们看来,这两、三百万股是认定不了的。”

关键人物李志军:李旭利背后的“基金经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旭利到底有没有给李志军下指令买入股票,成了李旭利的一面之词。

跟据公安侦查取证的证据显示,五矿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一直与李旭利妻子袁雪梅联系,受其委托打新股,只有唯一一次与李旭利通话,然而通话具体时间、具体内容,李志军均表示记不清楚了。

辩护律师称,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确切的记录显示下达指令那通电话的通话时间。通话的内容更存在疑点。按照李志军的意思:“并不记得讨论买什么股,好像谈论的是抛售股票”,李旭利的口供是称“就买二、三百万。”。“指令到底存不存在,都还是没有证据的东西,是否是李旭利的意思也不一定。”

公诉人则反驳,李志军自己擅自操作纯属无妄揣测,如果李志军私自操作客户账户,按照证券公司法规规定,将受10万元处罚,而这笔单子佣金不过3~5万,李旭利多年来放心把账户、密码交给李志军代管,更是说明李志军没有客户指令是不会动账户的,将操作的意图推给李志军,说不过去。

只有李旭利一人证词,而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成为辩方的主要答辩观点。

辩方引述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庭审细节

李旭利否认逃匿

李旭利案从最初的调查至今已近两年。

据李旭利供述,在2010年7月与妻子和孩子在美国度假时便获悉证监会调查的信息。这一时间距离李旭利辞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加盟私募基金公司重阳投资仅一年有余。

李旭利称,其从美国返回后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而2011年8月在北京被上海公安逮捕时,其正在北京与证监会沟通。“就在10天前跟证监会方面联系,还说我的案子在证监会范畴。我并不知道已经转到经侦,否则我肯定会自首。”

辩方律师在举证中称,李旭利被逮捕后在北京立即被进行审讯,接着坐火车押送返沪,再马不停蹄接着进行审讯,“逮捕后审讯时间长达22小时。”另外,李旭利还有“自证其罪”的情节。

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未对这一情节进行过多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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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婧每经记者徐皓发自上海 昨日(6月12日),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情节严重,应“判处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方则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证据不足,应该无罪释放。”庭审结束后,李旭利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对审判结果表示乐观,“这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基于对本案证据形成的链条。”庭审现场中,双方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在庭审中及庭审外,也透露出不少案件侦查阶段的细节。目前,此案已完成所有庭审程序,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尚未宣判。 案件还原: 2009年4月的交易 2009年4月的一笔投资,成为李旭利站在被告席上的原因。 在昨日上午的质询、举证阶段,公诉人称,李妻子袁雪梅在2006年利用他人身份开设招商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其妻袁雪梅和其妻兄袁雪松。2007年5月账户资金和股票转移到五矿证券的两个他人账户,本金为3000~4000万元,其中李的资金有200~300万。2006年前账户为其妻操作,2006年到2008年李旭利实际操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占所有交易的五分之一。在2008年唐建“老鼠仓”事发后,李停止操作,改由委托营业部经理李志军(音,下同)打新股。而2009年5月离职后,李旭利再度启用该账户买卖股票,包括在重阳投资期间。 而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颁布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达到一定数量将入刑。 李旭利供诉称,2009年4月初,李志军多次电话妻子袁雪梅劝说买股,袁拒绝。之后致电又提,自己恰在旁,接过电话。李志军在被拒后仍然劝说用账户资金为营业部做交易量,自己建议道:“那可以买一点大盘金融股,比较安全,流动性好。”李志军又问:“买一点是什么概念?”“就二、三百万股吧。”李志军便于6月7日下单买股。 据李旭利表示,账户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就是工资两三百万左右,由于只有10%不到的钱是自己的,所以不是很关心,事后一直没有查看账户,更改密码,后来发现时很吃惊,但觉得挣钱也比较侥幸,遂于6月19日卖出,让太太别再动这个账户。 公诉书显示,李旭利的涉案账户,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庭审激辩 李旭利:我没有下买入指令公诉人:你曾经坦白过,后来又翻供了 关于“翻供”内容——李旭利是否直接下达了交易指令,是庭审中辩论的焦点。 庭审一开始,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李旭利便对其中一点表示异议:“起诉书提到我‘指令’,但实际上成交并不是我指令交易的,只是营业部的人希望我帮他们完成一点成交量,我确实说了想要成交量可以买一点工行、建行大盘金融股,买两三百万股就可以了,但实际上他买没买、什么时候买,我都不知道。” 对此,检方公述人对李旭利说,“你曾经坦白过,后来又翻供了。”希望李旭利珍惜庭审机会承认犯罪。 李旭利回答,“我从来没有翻供的行为。” 在质询中,李旭利对前后口供不一致(曾供述是让李志军代为购买股票)解释道,“原来本想说但公安打断我说‘不要把责任往外推’。而开始我也不明白两者间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别。后来他们一条条仔细问,我才说了细节。” 庭审之后,辩方律师段厚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他并没有翻供,可以看他的笔录,他始终是这样(说)的。他们(检方)对笔录有误解,他们认为我们承认了,但我们说得很清楚,没有那回事。” 自己的判断,还是想让基金抬轿? 辩护律师称,李旭利利用基金建仓之机买入的说法并不确切。查看交易记录得知,基金大举建仓工行、建行两股是在4月3日,4月9日是基金最后一批建仓。而从卖出的时间点上更说不过去,基金4月21日左右已经卖出,李直到6月份才出售。“老鼠仓的定义是先买先卖。”辩护律师指出。 李旭利也对工行、建行“老鼠仓”的罪名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按照常理,基金卖出时,正常的谋取私利(我)也应该卖出。实际上,基金卖出的指令也是我下的。” 公诉人对这一辩护回应称,作为投资总监,李旭利完全清楚旗下基金的建仓情况,而更重要的事实是,4月初决定买入金融股的晨会即为李旭利所主持,同意基金提高所持金融股占比至5%以上,也是李做出的决定。“利用职务之便买入就构成犯罪事实,在哪天获利了结并不重要。”公诉人回辩。 到底买了多少工行、建行?是二、三百万还是1000多万股? 在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件中,交易量和非法所得金额是影响案情的重要要素。 而在对犯罪情节的认识上,公诉人、辩护人和李旭利三方都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其中李旭利与其辩护律师在这一点上也有“分歧”。 在起诉材料中,公诉人根据账户实际操作情况,认定李旭利指令李志军在2009年4月7日买入工行、建行股票总计5226.38万元(约计一千多万股)。 在李旭利的口供中,承认建议可以买“两、三百万股。”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存在李旭利指令下单的情况,也只能是其承认说过的两、三百万股,而不是账户交易的1000多万股,因为这一交易量不完全反映了他的意志。 听到这句话后,《每日经济新闻》注意到,一直颔首寡言的李旭利重重地点了一下头。而在总结陈词时,其也表示:“我不能说是无辜的。” 而辩护人在更多的时候,仍坚持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旭利与该笔交易的直接关系,而对其做无罪辩护。 谈到其中分歧,辩护律师庭后表示,“李旭利从个人因素考虑,我们律师独立从法律角度考虑,在我们看来,这两、三百万股是认定不了的。” 关键人物李志军:李旭利背后的“基金经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旭利到底有没有给李志军下指令买入股票,成了李旭利的一面之词。 跟据公安侦查取证的证据显示,五矿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一直与李旭利妻子袁雪梅联系,受其委托打新股,只有唯一一次与李旭利通话,然而通话具体时间、具体内容,李志军均表示记不清楚了。 辩护律师称,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确切的记录显示下达指令那通电话的通话时间。通话的内容更存在疑点。按照李志军的意思:“并不记得讨论买什么股,好像谈论的是抛售股票”,李旭利的口供是称“就买二、三百万。”。“指令到底存不存在,都还是没有证据的东西,是否是李旭利的意思也不一定。” 公诉人则反驳,李志军自己擅自操作纯属无妄揣测,如果李志军私自操作客户账户,按照证券公司法规规定,将受10万元处罚,而这笔单子佣金不过3~5万,李旭利多年来放心把账户、密码交给李志军代管,更是说明李志军没有客户指令是不会动账户的,将操作的意图推给李志军,说不过去。 只有李旭利一人证词,而没有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李旭利指令交易,成为辩方的主要答辩观点。 辩方引述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庭审细节 李旭利否认逃匿 李旭利案从最初的调查至今已近两年。 据李旭利供述,在2010年7月与妻子和孩子在美国度假时便获悉证监会调查的信息。这一时间距离李旭利辞去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加盟私募基金公司重阳投资仅一年有余。 李旭利称,其从美国返回后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而2011年8月在北京被上海公安逮捕时,其正在北京与证监会沟通。“就在10天前跟证监会方面联系,还说我的案子在证监会范畴。我并不知道已经转到经侦,否则我肯定会自首。” 辩方律师在举证中称,李旭利被逮捕后在北京立即被进行审讯,接着坐火车押送返沪,再马不停蹄接着进行审讯,“逮捕后审讯时间长达22小时。”另外,李旭利还有“自证其罪”的情节。 庭审中,控辩双方并未对这一情节进行过多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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