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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下周三审 为PE未入法深表遗憾

每经网 2012-12-21 00:29:35

每经记者 胡群 发自北京

2012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公开声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下周三审,但由于宏观经济部门反对, PE/VC最终没有纳入到基金法中,她为此深表遗憾。

吴晓灵是在“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发表上述观点的。“下周开常委会的时候,这个法进入三审就会通过了。”吴晓灵坦诚,她从2008年进入人大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时,便开始推进证券基金法的修订。

但由于监管层对认为对冲基金和PE/VC不同,不愿将其纳入,而且当前市场与政府的界限模糊,“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是该主要着力于宏观调控政策,还是权力的追逐?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让大家自律自主来管,已经是这样的状况了,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要落实基金不作为一个纳税主体。”

但她仍表示应该将PE/VC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因为证券投资与PE/VC都是在融通资金。

她说道,“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你把这些钱投向什么方向上去,而是说你是集合多数人的钱在做投资呢?还是集合少数人的钱在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合格投资人的钱是私募的,当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什么叫有限度的监管?管得钱多的就是监管,管得少不用监管,所谓监管是知道,不是想管你怎么弄。”

吴晓灵介绍,这一次修法当中有一章非公开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开募集,所有非公开募集的行为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该法并不调整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向哪个方向去投,只是说私募应该在合同上把这些事情说清楚。

最后一点,她认为,PE/VC以自律监管为主,“本次修法当中,因为有一个条款,在第八条上已经说了,在这个环节上不征税的,由管理人代缴或者投资人回去申报去。其实对于PE,你是作为一个财团法人,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进行活动,而不需要到工商局去做纳税法人登记,基金管理公司要做纳税法人登记,我觉得最理想状态把PE和VC纳入到本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PE/VC没有纳入本法调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晓峰的观点不谋而合,何晓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PE/VC监管,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特别与公募的证券基金不太一样,全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管理办法,中国也没有。

“我认为是目前应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政府监管是多功能、多方位监管,比如注册时需要工商部门要监管,上市是证监会监管,牵涉到外资还需要商务部监管,甚至国有企业有国资委监管。”何晓峰称。

吴晓灵在2011年曾表示,PE/VC监管是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关键。她认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但仍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而对于股权投资,由于未上市的股权凭证也是证券,因而本次修法也将把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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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胡群发自北京 2012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公开声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下周三审,但由于宏观经济部门反对,PE/VC最终没有纳入到基金法中,她为此深表遗憾。 吴晓灵是在“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发表上述观点的。“下周开常委会的时候,这个法进入三审就会通过了。”吴晓灵坦诚,她从2008年进入人大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时,便开始推进证券基金法的修订。 但由于监管层对认为对冲基金和PE/VC不同,不愿将其纳入,而且当前市场与政府的界限模糊,“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是该主要着力于宏观调控政策,还是权力的追逐?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让大家自律自主来管,已经是这样的状况了,我希望各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协会,还是要加强自律的管理,要落实基金不作为一个纳税主体。” 但她仍表示应该将PE/VC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这因为证券投资与PE/VC都是在融通资金。 她说道,“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你把这些钱投向什么方向上去,而是说你是集合多数人的钱在做投资呢?还是集合少数人的钱在做投资?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合格投资人的钱是私募的,当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什么叫有限度的监管?管得钱多的就是监管,管得少不用监管,所谓监管是知道,不是想管你怎么弄。” 吴晓灵介绍,这一次修法当中有一章非公开募集,主要界定什么是非公开募集,所有非公开募集的行为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合同约定,该法并不调整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向哪个方向去投,只是说私募应该在合同上把这些事情说清楚。 最后一点,她认为,PE/VC以自律监管为主,“本次修法当中,因为有一个条款,在第八条上已经说了,在这个环节上不征税的,由管理人代缴或者投资人回去申报去。其实对于PE,你是作为一个财团法人,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进行活动,而不需要到工商局去做纳税法人登记,基金管理公司要做纳税法人登记,我觉得最理想状态把PE和VC纳入到本法当中来,可惜最后的结果是PE/VC没有纳入本法调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晓峰的观点不谋而合,何晓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PE/VC监管,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特别与公募的证券基金不太一样,全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管理办法,中国也没有。 “我认为是目前应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政府监管是多功能、多方位监管,比如注册时需要工商部门要监管,上市是证监会监管,牵涉到外资还需要商务部监管,甚至国有企业有国资委监管。”何晓峰称。 吴晓灵在2011年曾表示,PE/VC监管是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关键。她认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尽管募集资金方式不同,但仍属相同的法律关系,都是资金信托投资的一种方式,应该纳入到同一个法律当中。而对于股权投资,由于未上市的股权凭证也是证券,因而本次修法也将把其纳入到调整范围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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