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7 00:33:40
近日一则关于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报道不胫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杨珏轩 发自广州
每经记者 杨珏轩 发自广州
近日,《齐鲁晚报》一则关于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报道不胫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而据考察过乐网贷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乐网贷一开始就是自融。
事实上,像乐网贷这样的平台并不少见。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兑付危机频现。根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的或者倒闭的平台达74家之多,而出现问题的平台很多与乐网贷相似,有自融的性质。但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司法方面并无定论。
随着乐网贷平台案件的进展,司法方面的态度似乎越来越明确,那些自融平台老板头顶,已然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
业内称“一开始就是自融”/
2013年7月,P2P第三方监测平台网贷之家受乐网贷的邀请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当时乐网贷上线才两三个来月。“我当时在北京,离得很近,就代表网贷之家过去看看。”时任网贷之家北京地区负责人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在石鹏峰的考察报告中,有一张三个人的合影,一个是乐网贷实际负责人康刚,一个是乐网贷法人代表张桂军,一个是石鹏峰。前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康某指的就是康刚,而韩某,根据石鹏峰的介绍,也是乐网贷股东,负责平台运营。
石鹏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考察结果很不如人意。
“康刚对很多质疑都没有做很好地正面回答,都是含糊其辞,比如对业务、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他的回答都比较随意,不太重视,破绽也挺多,感觉没有多少这方面的经验。这隐含着一个事实,就是他并不打算真正做这个(P2P),一开始是自融。”石鹏峰这样告诉记者。
在考察过程中,石鹏峰表示,他发现乐网贷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客服,只有一个运营人员;说有两个技术人员,但都不在办公室,理由是前一天喝酒喝多了;风控号称有两三个人,但当时一个也没看到。
为了解乐网贷“标”的真实性,石鹏峰抽查了借款人材料。根据其平台发的标,应该有10个借款人,但康刚实际拿出来的只有3个借款人材料。在调查报告中,石鹏峰这样加以说明:“康总解释说是因为目前请了一个律师在规范借贷合同,所以部分借款材料目前不在办公室。”根据该调查报告,“看到的3份材料,借款金额分别约为230万元、40万元和9万元。其中40万元和9万元的借款均与网站上的标的核对一致无误。”但当时平台贷出金额已达3000万元。
根据该调查报告,乐网贷资金出口主要为3个方向:钢铁、煤矿、农副产品,均为抵押贷款。“抵押物抵押率很高,达到90%。材料也非常不清晰,对抵押物的描述只是简单说价值多少多少的钢材,连是什么钢、什么型号、多少吨、单价多少,放在哪里都没有,对抵押物的控制权、处置、监管都缺乏有效的力度。”石鹏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
并不是孤立案件/
根据乐网贷投资人集体报案材料显示,“公司运营(乐网贷)不到半年,2013年10月23日左右,公司突然停止正常提现,此时共拖欠全国各地近400位受害人共2600多万元,其中受害最大的被套160多万元。”
1月23日,《齐鲁晚报》引述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消息称,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在明知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事实上,受类似控诉的不仅乐网贷一家,比如近日曝出的国临创投案件。据国临创投投资人Suan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警方已于2014年1月23日以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而且后来我打电话,姜警官(负责该案件的警官)说基本查清国临的钱都是被平台实际控制人郑旭东卷走了,他已出境,想要动用国际刑警是很复杂的,让投资者耐心等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姜警官求证此事,但姜警官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目前,类似“自己为自己托管”的手法在信息极不对称的P2P行业并不少见。因为投资人多是个人投资者,而且有本职工作,缺少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监管缺失,事后惩罚不明确,一些平台也有做假的冲动。
或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这类现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警惕,但相关监管细则迟迟未出台。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乐贷网的案例揭开了这样一个似乎被有意无意忽略的尴尬局面: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司法标准判断,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坚持居间模式的平台,资金直接从投资人转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经手资金,可否规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借款人通过这个平台去集资,设立这个平台的机构,和借款人构成“共犯”,依然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行过程中,是否合法的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第一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戴辉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
然而,对P2P行业来说,“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金融牌照一直空缺。如果按照法律界人士的上述分析,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默许和放水养鱼。在这个前提下,司法方面也就难免遭遇一个尴尬的局面:在问题平台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不责众已经不合时宜;一刀切又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愿望。
乐网贷案例的出现,会否成为P2P行业一个关键的转折点?
如果乐网贷平台案件最终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很可能将成为行业标志性事件,也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及类似案件的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这个案子注定要成为中国司法解释的标杆,成为中国最近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戴辉勇这样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评价乐网贷案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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