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10 12:26:27
科隆股份昨日披露的一份公告透露了豪门“母告子”的戏码。今日(7月10日),科隆股份证券部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蒲泽一(姜艳之子)当初向姜艳借款参与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此番姜艳正是讨要这笔借款。
每经记者 曾剑 每经编辑 赵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俗话说,母子情深,通常情况下,最爱儿子的无疑是母亲,但科隆股份(300405,SZ)昨日(7月9日)披露的一份公告透露了豪门“母告子”的戏码。根据公司所述,其实际控制人姜艳与蒲泽一的借款合同纠纷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蒲泽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交付给姜艳用于抵债。有意思的是,蒲泽一为姜艳的儿子。
今日(7月10日),科隆股份证券部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蒲泽一当初向姜艳借款参与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此番姜艳正是讨要这笔借款。
根据科隆股份7月9日下午发布的权益变动书显示,姜艳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姜艳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权益变动前,其持有公司股份6623.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6%。
姜艳此番股权增加,并非源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而是源于欠款方“抵债”而来。据悉,其与蒲泽一的借款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蒲泽一有向姜艳偿还债务的义务。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后裁定,蒲泽一所持科隆股份940.1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7%)用于偿还欠姜艳的债务。
通过上述权益变动,姜艳持有的科隆股份股权将增至7564.09万股,持股比例为49.63%。
表面上看,这场权益变动就是一场借款纠纷导致的股权迁移,但源于蒲泽一不一般的身份,给这场权益变动增添了戏剧色彩。
公开资料显示,蒲泽一于1986年出生,目前32岁,系姜艳之子,为科隆股份的少东家,公司董事蒲云军之侄子。也就是说,身为科隆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姜艳,因为借款纠纷将自己的儿子起诉了,并“剥夺”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这背后原因为何?
以科隆股份7月9日收盘价(8.88元)估算,上述“偿债”的股权价值逾8300万元。记者注意到,蒲泽一取得这部分股权的成本远高于此。
2016年度,科隆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在该次重组中,蒲泽一及其堂妹蒲静依出面参与了配套资金的认购,二人获得科隆股份的股份数量分别为482.14万股和35.71万股,分别占上市公司当时发行后总股本的6.17%和0.46%;认购价格为28元/股,认购金额分别为1.35亿元和999.88万元。
此后历经科隆股份2016年、2017年度送转,蒲泽一持股增至940.18万股,但持股比例依然保持为6.17%。
关于蒲泽一与姜艳的借款纠纷详情,科隆股份的公告并未细说,徒增了旁观者的好奇之心。在参与科隆股份配套资金认购时,蒲泽一曾表示,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且均不存在结构化产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日致电科隆股份,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蒲泽一当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正是来源于向姜艳的借款。
值得一提的是,向蒲泽一讨债的人似乎不止一个。科隆股份公告显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3日冻结了蒲泽一全部持股。根据上述情况判断,这应该源于姜艳与蒲泽一的借款合同纠纷所致。一个月后,上市公司再度宣称,公司通过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蒲泽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司法轮候冻结执行人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科隆股份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姜艳为第一执行人,所以得到优先执行,对于蒲泽一涉及的其他纠纷,其个人不了解。
事实上,姜艳向儿子蒲泽一讨债的举措可谓是一举两得:一方面,其抢先一步通过执行拿到蒲泽一持有的公司股份,让这部分股权始终握在自家人手中;另一方面,此举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姜艳个人的股权质押风险。
科隆股份6月27日公告称,姜艳对其质押的多笔股权进行补充质押。而从盘面上看,科隆股份股价自5月下旬以来有一轮较大跌幅。5月23日~7月9日,公司股价累计下跌超过26%。
科隆股份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姜总(姜艳)的股权质押暂时没有什么风险,加上此番增加的股权,其股权质押比例也没有那么高了。”
资料显示,截至6月27日,姜艳共持有科隆股份股票6623.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5314.56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23%,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此番,在蒲泽一的6.17%股权到手后,姜艳的股权质押比例也下降至70.26%。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股权腾挪或将影响姜艳的减持计划的施行。5月3日,科隆股份披露姜艳等三人的减持计划。其中,姜艳称因个人资金需要,拟自减持计划公告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高于586.1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被定义为“短线交易”。
深交所官网发布的“投资者教育问答”显示,针对上述规定中的“买入和卖出”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协议转让、司法划拨、拍卖等问题,深交所回复称,根据实践中的监管案例,《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买入”和“卖出”,并不局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股权激励行权等其他方式也可能被视为“买入”和“卖出”行为。
对此,科隆股份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这方面其还需具体咨询一下深交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司法划转增加股票后,再实施减持,不能算是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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