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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首次因退市决定被诉讼 厦华电子一审被判败诉

每日经济新闻 2022-09-09 22:35:44

◎9月9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每经记者 赵李南    每经编辑 杨夏    

因不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做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起诉上交所。

9月9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厦华电子诉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上交所首次因退市决定被诉讼的行政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被终止上市

厦华电子2021年年报中公布了两个口径的营业收入,分别为“营业收入”约1.52亿元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34亿元。

然而,厦华电子的年度审计机构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上述营业收入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尤尼所认为厦华电子2021年“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34亿元,系厦华电子从事“进口冻牛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并认为该部分收入属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尤尼所之所以做出了上述判断,主要依据是厦华电子的“进口冻牛肉”业务主要发生于2021年下半年,未来业务拓展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该业务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图片来源:《尤尼所关于对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截图

5月5日,厦华电子收到上交所的《关于*ST厦华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认为,尤尼所的专项核查意见显示,厦华电子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中“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13394.56万元属于“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应予以扣除,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为0元。

上交所认为,扣除后,厦华电子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终止上市条件。

6月1日,厦华电子发布公告称,其已经向上交所提出复核申请。然而,6月21日,厦华电子向上交所提交了撤回对终止上市决定的复核申请。

伴随着退市整理期的结束,厦华电子也被上交所摘牌。

状告上交所一审败诉

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华电子诉称,2018年以来厦华电子即以农产品进口为主营业务,在2021年度相应营业收入核查中,应当被认定为主要营业收入,上交所根据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认定厦华电子营业收入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交所认为,厦华电子披露的定期报告和问询回复公告显示,其2021年下半年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尚未形成稳定业务模式。厦华电子2017年-2021年连续5年扣非净利润为负,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指出“公司现有经营业务的持续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处于形成稳定盈利模式的转型期”,且从相关披露信息中反映,厦华电子开展的进口冻牛肉业务并非一项持续、稳定的业务,故厦华电子主张相应收入作为主营收入计算缺乏事实根据。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终止上市决定的法律性质、退市新规的理解与适用、退市决定程序是否正当等争议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经评议后认为,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上海金融法院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的“要案速递”认为:“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既通过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规的实施,推动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场生态,也通过司法审查进一步确保了资本市场改革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5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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