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22-09-16 20:16:20
◎9月14日,江苏阳光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每经记者 黄鑫磊 每经编辑 魏官红
9月14日,江苏阳光(SH600220,股价2.84元,市值50.65亿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消息一出,9月15日,江苏阳光股价开盘跌停,当日,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以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由,拟以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方式,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783.35万股且不超过3566.68万股。
不过,江苏阳光今日(9月16日)股价依旧大幅低开,报收2.84元/股,跌幅达8.68%,两天累计跌幅达17.92%。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阳光曾在今年上半年公告称,拟在包头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总投资近200亿元。但截至目前,公司始终未正式开始业务。
早在7月21日,江苏阳光就披露称,根据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3号)查明的事实,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秘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上述公告显示,江苏阳光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江苏阳光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元,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
江苏阳光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另外,江苏阳光在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
江苏阳光在2013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上述文件表示,江苏阳光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9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江苏阳光,试图了解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况,但暂未获得回应。
江苏阳光被立案调查事项之外,投资者关注的还有此前公司称计划投资200亿元在包头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一事。不过,公司在半年报中仅表示相关事项尚在论证中,尚未正式开始业务。
据了解,2021年12月,江苏阳光披露,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但江苏阳光彼时表示,该事项与江苏阳光无关,公司目前不涉及光伏产业相关业务。
然而,今年3月8日,江苏阳光表示,公司拟在内蒙古设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硅棒、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究、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等。
消息一出,江苏阳光股价在3个交易日连续涨停,并于3月17日一度涨至4.36元/股,创造了近5年来的高点。
4月22日,江苏阳光披露了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事,公司拟投资200亿元建设10万吨多晶硅、10GW单晶拉棒(包括切片)、10GW电池片及组件项目,同时建设10GW光伏电站项目。
不过,江苏阳光称,协议中项目的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因政策、审批、市场和行业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内部管理、技术、资金等,可能导致项目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对此,市场反应也颇为实际,4月25日-27日,江苏阳光股价三连跌。
5月11日,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江苏阳光对阳光集团投资光伏项目一事表示,阳光集团后续未投资相关项目,由于江苏阳光拟投资光伏项目,经综合考虑,阳光集团未来无推进该项目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无光伏相关业务。公司目前拟开展光伏业务不会与控股股东构成同业竞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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