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平安资管自有资金先买进,平安证券研报随后大肆推荐,导致海欣股份股价一个季度暴涨138%,中国平安自有资金获取暴利悄然出货,此后海欣股份出现暴跌,最大跌幅高达71%,众多相信研报而买入的股民损失惨重。对此,《每日经济新闻》特征集听信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报,在2011年1月4日-2011年6月30日(中国平安自有资金从海欣股份前10大流通股东中消失)买进海欣股份,并深度亏损的股民,将有相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中国平安“抢帽子”,你中招了吗?发布失实研报者,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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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平安和平安证券的回应中,他们既否认了“抢帽子”违法交易,也否认了海欣股份事件是“公司行为”,仅称员工是“个人行为”。
然而,中国平安方面的解释并不能平息市场的质疑之声。比如,中国平安方面的种种行为,均符合“抢帽子”违法交易的所有特征,这岂能以一句“不存在抢帽子”就能解释?再比如,平安证券的研究员甘愿违法犯罪,冒着被缉查、市场禁入、巨额罚款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去为集团公司牟利,这种事情符合逻辑吗?【详细】
第一,中国平安称这不是“抢帽子”,但其自有资金先买,研究报告后推的时间链条清晰,且有深圳证监局的公函为证,完全吻合证监会“抢帽子”的认定条件,请中国平安正面解释,为何此行为不是抢帽子?
第四,中国平安声称是“个人行为”,但为什么不见研究员获利的信息,反而是中国平安的资金低买高卖大幅获利,这如何解释?研究员冒着违法的风险,却是为了让公司赚钱,这种行为合乎逻辑吗?更何况,研究报告是平安证券官方发出的,是代表公司的职务作品,这难道能归为“个人行为”?
第二,中国平安称是“个人行为”,但平安证券、平安资管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分处深圳、上海两地,两家子公司的员工之间没有上下级所属关系。那么,证监局认定的研报写作过程中的“干预和影响”怎么可能是“个人”有能力实施的呢?
第五,即使是“个人违法行为”,但客观上却是中国平安获利上亿元,这部分非法获利难道中国平安可以坦然笑纳?
第三,按规定,中国平安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这不是一句个人行为就能搪塞的。这是中国平安管理缺失造成的,那么,这种管理缺失造成的问题,难道可以完全推诿给个人?
第六,对于平安证券和平安资管之间的“合作”,中国平安作为控股股东,也是利益既得方,是完全不知情,还是纵容默许?
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违法所得超过2亿元
尽管无从知晓中国平安下属资金是在什么价位卖出海欣股份的,但若根据海欣股份2010年年报中“平安系”持有3500万股,该股一个季度最高涨138%计算,中国平安的违法所得就超过2亿元(还不算2011年一季度中国平安其他保险产品资金的获利)。[详细]
“研报门”早被质疑
2011年1月4日,平安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凌军用16页的篇幅发布了研究报告《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平安证券认为该股的合理估值应在12.98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一创业证券在同一天发布研报与之一唱一和,其他券商对该股全然不关心。上述平安证券研报出炉后的三天里,海欣股份接连出现三笔大宗交易,买卖方席位均是平安资管,作为兄弟公司,一家推荐海欣股份,另一家早早持有并倒仓,再加上海欣股份的股价在此期间连涨,难免不引起质疑。当时,《每日经济新闻》也曾发文提出质疑:平安资管明显在1月4日之前就持有海欣股份,那么,平安证券这种“先买后推”的行为是否违法?[详细]
平安证券被定三宗罪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了深圳证监局发给平安证券的这份监管措施函。这份公函指出,平安证券2011年1月4日发布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究报告存在三大问题。针对平安证券大量违反《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深圳证监局责令平安证券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并于4月30日前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公函既未对外公开,也未细述“研报门”事件的细节和过程。[详细]
符合“抢帽子”情形
由于深圳证监局已给出上述三宗罪的认定,表明该事件并非研究员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到中国平安下属多个公司的集体行为。由于深圳证监局已给出上述三宗罪的认定,表明该事件并非研究员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到中国平安下属多个公司的集体行为。有市场人士此认为就是“抢帽子”。
中国平安应被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几亿甚至几十亿元
尽管中国平安组团操纵海欣股份违法所得超过2亿元,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中国平安应面临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几亿元,以及几亿甚至十几亿元的罚款。然而深圳证监局仅要求平安证券“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详细]
针对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一事,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平安证券。NBD:海欣股份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平安证券乃至中国平安集团的公司行为?平安证券:个人行为。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说法,“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显然此事非一人所为。对此,平安证券品牌管理部陈子文表示,所谓的“相关人员”,指的是“夏侯文浩”,此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研报门”事件是凌军和夏侯文浩两人的个人行为。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认为,中国平安上述行为涉嫌“操纵股价”。对于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的上述获利是否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严义明认为“有这个可能”。而对于平安证券“个人行为”一说,严义明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上述交易并非为了个人牟利,最终是公司获利,就应该是公司行为。
质疑一:先买后推意欲何为
而就在游资疯狂追捧的同时,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却在上海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对倒操作。1月4日,海欣股份发生一笔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均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成交价为6.67元/股,较该股当日收盘价折价0.74%,成交数量则高达1200万股;1月5日,该资产管理公司再次以7.24元/股的价格成交1700万股。[详细]
每经网特别策划 时间:201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