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 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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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话题据央视新闻,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此前一审被判死刑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专家:罚当其罪的判决,依法反腐的典范据新华社,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士心在旁听案件一审宣判后表示:“严惩职务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立场。”赖小民案以顶格刑罚“落槌”,获得了这位法学专家的充分肯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赖小民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决定重大项目,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金融管理秩序,不仅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庭对他判处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刘士心用四个字结束了他的点评:罚当其罪。
在本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对此,在场旁听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深有同感。他用“一个案件胜过千百次说教”表达本案给他带来的震撼。“这次公开宣判,就是一堂生动的反腐公开课。”杨玉芙感慨地说,“法庭对于赖小民宣判死刑,是对所有贪污腐败人员的巨大震慑,也彰显了我国严惩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根据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竟成为赖小民贪腐敛财的手段。在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国资委一级巡视员孔晓艳看来,这起案件的教训可谓极其惨痛。“这个案件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必须要强化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全方位扎牢国有企业管理的制度笼子,绝不能够让国有资产流失。”这位国资监管部门的干部用一句话总结了她对赖小民案的最大感受:“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慷国家之慨、牟个人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孙志成 肖勇
校对|程鹏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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